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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他人近似的店名一定侵权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使用和他人近似的店名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是山西大同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号为(2025)晋0214民初6062号。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晋0214民初6062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使用“林某”字样作为字号是否构成侵害原告受让取得的“林某”商标专用权。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日期为2025年12月4日。案外人曹某2023年注册第43类“林某”商标,2025年原告大同某乙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随后起诉早于原告公司成立注册的被告大同市平城区某乙二部,主张被告使用“林某”字样侵害商标权。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林某”字样作为字号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能不能被一并起诉?
根据一般法律规则,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有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但原告有权将登记经营者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将经营者李某乙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在先登记的字号会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吗?
一般而言,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核心是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在本案中,被告注册登记使用“林某”作为字号的时间早于原告受让取得商标并成立公司的时间,且原告受让的“林某”商标在当地并没有实际经营也不具有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具体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李四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遇到类似商标侵权纠纷,应当整理己方使用相关标识的时间证据,比如工商登记档案、经营记录等,证明己方使用时间早于对方商标取得时间。如果对方已经起诉,要积极举证对方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以及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结合自身个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