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章 / 卖正品同品牌同款商品算侵权吗

卖正品同品牌同款商品算侵权吗

发布:2026-09-10 15:38:46 · 更新:2026-09-10 15:38:47

李示范

李示范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知识产权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无法证明所售商品是假冒商品的,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为(2025)陕0703知民初324号。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陕0703知民初324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销售的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假冒商品,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翟某注册了第36293873号“HAOHIY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书包、背包等商品,原告投资成立了某箱包厂生产销售该品牌箱包。被告常某是拼多多“微微清晨时尚包包”店铺的经营者,销售了带有“HAOHIYO”标识的同款书包,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如果被告销售的是原告生产的正品,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属于说明商品来源的正当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不是原告生产的正品,无法排除该商品是原告生产后流入市场,被告购入再销售的可能性,因此原告主张侵权证据不足。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检索信息为:案号(2025)陕0703知民初324号,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日,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法院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

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定侵权吗

在一般情形下,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所售商品是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生产的正品,那么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标注商品来源的合法行为,不会侵害商标权。只有销售的商品是未经授权的假冒商品,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主张商标侵权需要提供哪些核心证据

主张他人侵害商标权,除了证明自己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属于假冒商品,即该商品不是权利人或其授权生产的正品。如果仅能证明对方使用了相同的商标标识,无法证明商品是假冒,那么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原告正是因此败诉。

李四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如果要起诉他人侵害商标权,除了证明自身享有商标权,还要提前固定好被控商品属于假冒商品的证据,仅凭对方使用相同标识不足以认定侵权;对于销售者来说,如果能证明自己销售的是正品,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结合自身个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商标在先使用,网上开店算超范围吗?

首页

向李四方律师律师预约咨询

执业机构: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律师确认为准。

拨打电话 15344778899 免费初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