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章 / 商标在先使用,网上开店算超范围吗?

商标在先使用,网上开店算超范围吗?

发布:2026-09-10 13:44:00 · 更新:2026-09-10 13:44:00

李示范

李示范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知识产权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商标在先使用涉案标识后开设网店推广未超出原使用范围,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沪0115民初1178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沪0115民初11781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先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后,在互联网平台开设店铺推广服务是否超出了在先使用的原范围,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是第44类“丹之阳”注册商标权利人,起诉被告某眼镜店在网络平台使用该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某眼镜店辩称其自2011年起就持续使用“丹之阳”标识,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日期,属于商标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

本案裁判结论

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某眼镜店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推广配镜服务,仅属于广告投放方式的改变,未变更服务地点,也未扩大服务内容、服务领域和范围,因此不构成超出在先使用原范围,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什么是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

在我国商标法框架下,在先使用是指他人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形。商标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怎么判断在先使用是否超出原范围?

判断在先使用是否超出原范围,需要结合服务性质、原有使用的地域、方式来综合认定。本案中配镜服务属于到店消费的本地服务,被告虽然将推广放到了互联网平台,但实际服务仍在原有门店开展,没有扩大服务地域和内容,因此法院不认定为超出原使用范围。

本案裁判检索信息

案号:(2025)沪0115民初11781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是商标侵权纠纷中常见的抗辩事由,对于在先使用人来说,需要从使用起始就保留好使用标识的证据,比如经营记录、宣传材料、行业资质、纳税凭证等,才能有效证明在先使用的事实。本案中被告就是因为留存了从成立之初的税务登记、经营单据、荣誉资质等完整证据,才成功证明了在先使用的事实。由于不同案件的事实差异很大,遇到同类纠纷,请读者结合自身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卖正品同品牌同款商品算侵权吗

首页

向李四方律师律师预约咨询

执业机构: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律师确认为准。

拨打电话 15344778899 免费初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