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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发视频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吗
仅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不足以证明自己就是著作权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粤0192民初22460号,涉及著作权权属举证规则。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粤0192民初22460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仅以在抖音平台发布案涉视频为由,能否证明其是案涉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
基于本案事实,原告曹某主张其为案涉美妆推广视频的著作权人,仅能证明该视频由其在抖音账号发布,未能提供创作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其他证据佐证其权属。法院认为,公众均可将自己或他人享有权利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仅发布行为不足以证明发布者就是权利人,因此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法院为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判日期为2025年12月17日,案由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法院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相关规则。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权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张著作权权属的,除了网络发布记录外,还可以提供创作过程的底稿、源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更好佐证权利人身份。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具体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属,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就是依照这一规则裁判的。
李四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创作作品后,要注意留存创作过程中的原始素材、源文件、底稿等证据,这些是证明权属的核心关键。如果是准备发布在网络平台的作品,也可以提前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通过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方式固定权属证据,避免后续发生权属争议时无法举证。遇到著作权相关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