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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没享股东权利,能要求退投资款吗?

发布:2026-09-01 21:28:33 · 更新:2026-09-01 21:28:33

李四方

李四方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股权纠纷

不能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隐名出资的商业风险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承担,仅未告知经营不构成根本违约。李四方律师结合新疆伊宁一起股权纠纷案件((2025)新4002民初12708号)分析。

核心结论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新4002民初12708号生效判决分析:隐名出资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得分红的,不必然能解除代持关系要求返还投资款,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6年4月,金某向郝某转账50万元,约定该款项用于郝某受让伊犁某某工贸公司50%股权的出资,对应6.25%的公司股权,按比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郝某出具了股权出资证明书,但金某始终未被登记为股东,也未参与经营、获得分红。2024年金某主张郝某一开始就未取得股权,根本无法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解除约定、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郝某辩称双方是股权代持关系,已经取得股权,愿意配合变更,不同意退款。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成立股权代持关系,驳回了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4002民初12708号
  •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怎么区分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

核心要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履行情况。如果约定的是出让方将自己持有的确定股权份额变更登记给受让方,受让方取得独立股东身份,一般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如果约定的是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自己名义代持该部分股权,出资方仅按照比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则符合股权代持的法律特征,会被认定为代持关系。

名义股东拿到原股东退款,我能分吗?

实际出资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未处理该问题。本案中郝某因受让股权存在资产瑕疵,经生效判决判决原股东向郝某退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该退款属于股权瑕疵的赔偿款,金某的出资是郝某总对价的一部分,对应比例的退款份额金某有权主张,但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原告诉请的范围,因此金某需要另行起诉主张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李四方律师任职于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做隐名出资一定要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显名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情形,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隐名出资本身属于商业投资,公司经营亏损属于投资风险,按照约定应当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承担,不能仅因公司亏损未分红就要求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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