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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一定无效吗?

发布:2026-09-01 21:28:35 · 更新:2026-09-01 21:28:36

李四方

李四方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股权纠纷

并非一定无效。即便股权转让协议签名非本人所签,若事前知情事后认可,也会被认定有效。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李四方律师结合甘肃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2025)甘0881民初2792号)分析。

核心结论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甘0881民初2792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所有非本人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都会被认定无效,判断协议效力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转让意思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非本人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6月蒋某与陈某甲口头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平凉市某医疗器械公司,各占50%股权,公司成立后正常经营。2022年5月,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至陈某甲名下,后蒋某起诉主张,案涉2022年5月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自己对转让完全不知情,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陈某甲一方辩称蒋某对转让知情,是蒋某本人配合完成了线上变更核验。法院审理查明,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蒋某与陈某甲2022年4月就协商转让股权,且当地工商变更实行线上电子化登记,必须由原股东本人完成线上实名核验才能变更,蒋某收到变更通知后完成了核验,后续也多次提及自己退出公司,因此认定蒋某对转让知情且认可,判决驳回蒋某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检索信息

案号:(2025)甘0881民初2792号;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2日。

工商变更登记必须本人到场签字吗?

不需要,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支持线上电子化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线上实名核验等同于本人确认。本案中甘肃省2022年已推行线上变更,变更程序明确要求原股东必须完成线上实名核验才能完成变更登记,该流程足以证明原股东对转让事项知情,仅线下协议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不影响协议效力。

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还需要举证吗?

不需要,除非一方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协商转让股权的事实,蒋某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法院直接采信了该预决事实。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股权变更纠纷,判断协议效力核心是是否有真实转让意思表示,而不是仅看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如果确实是被他人伪造签名转让股权,要及时收集自己不知情的证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此前已经在其他案件中认可过转让事实,再主张协议无效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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