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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钱无力还,能直接告股东出资不实吗?
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无充分证据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李四方律师结合天津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2025)津0110民初15215号)分析该问题。
核心结论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津0110民初15215号生效判决分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与裁判结果
广东某某供应链公司与天津某某网络公司的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天津某某网络公司需返还广东某某供应链公司30万元。因天津某某网络公司未按约履行调解协议,经强制执行,法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广东某某供应链公司起诉天津某某网络公司的股东阎某、贾某,主张二人未实缴出资,要求二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贾某辩称二人已经完成实缴出资,提交了转账凭证、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工商公示信息也显示二人已实缴全部出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基础信息
案号:(2025)津0110民初15215号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1日
主张股东出资不实,举证责任是谁承担?
由提出主张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不实要求承担责任,必须自行收集证据证明股东未出资,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工商公示的实缴信息,能作为实缴证据吗?
可以作为实缴出资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天津某某网络公司自2021年起就连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实缴全部出资的信息,原告与公司合作时该公示信息已经对外公开,原告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公示内容,因此法院认可二被告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债权人在起诉股东要求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前,一定要提前做好充分调查,收集股东未出资的有效证据,不能仅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就直接推定股东未出资。盲目起诉不仅无法实现债权,还会自行承担诉讼成本,浪费时间精力。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