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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帮公司过账,公司主张损害能胜诉吗?
无法胜诉。公司主张高管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高管实际占用资金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李四方律师结合云南兰坪(2025)云3325民初2676号案件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问题解答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云3325民初2676号生效判决分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管存在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廖某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应当退还案涉5万元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监高只有在违反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不符合该要件。
案情与法院裁判
廖某原系兰坪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2022年1月,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蒋某乙,指示公司财务将5万元预付购货款转账至廖某私人账户,廖某收到款项当日就将全额款项转至蒋某乙账户,该款项实际用于公司采购产品。后该公司多次发生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新管理层以廖某侵占公司资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廖某退还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对廖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廖某侵占资金,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谁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公司主张廖某损害公司利益,就应当举证证明廖某存在侵占行为、公司遭受了损失,未能完成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被告范围是什么?
此类纠纷的被告只能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因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滥用权利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廖某担任公司副院长,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体适格,仅因原告举证不足败诉。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公司发生股权变更、管理层更替后,对原管理层追责应当提前固定完整证据,仅凭借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对方侵占公司财产,还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实际占用了资金、存在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另外公司日常经营中,应当规范财务流程,避免公款私转过账,确需过账的也要保留完整的审批、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云3325民初2676号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9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时适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则与现行公司法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