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章 / 股权转让无亲笔签名,能确认股东资格吗?

股权转让无亲笔签名,能确认股东资格吗?

发布:2026-09-02 09:37:31 · 更新:2026-09-02 09:37:32

李四方

李四方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股权纠纷

无法确认。主张股东资格需证明双方达成转让合意且实际出资,仅有盖章无签名又无出资凭证的,得不到法院支持。李四方律师结合云南建水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25)云2524民初4001号)分析裁判规则。

核心结论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云2524民初4001号生效判决分析:仅有盖有私章和公章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让方亲笔签名,也无法证明转让款已经实际支付、双方达成真实转让合意的,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原告是否享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

案情与裁判结果

原告兰某系第三人戴某的岳母,第三人陈某是被告红河某有限公司登记的独资股东,公司实际由陈某妻子周某管理。兰某主张2020年5月陈某将公司50%股权作价2万元转让给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她已经付清全款,但陈某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故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陈某夫妇辩称双方从未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协议是戴某利用掌管印章的机会伪造的,也没有收到过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已经支付了2万元转让款,案涉协议没有陈某的亲笔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协议依法未成立。原告也无法证明其实际出资或经公司认可取得股东资格,故判决驳回原告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云2524民初4001号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6日

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常见疑问解答

为什么现金支付转让款不被法院认可?

主张现金支付转让款,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付款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付款事实。本案中原告仅口头主张支付了现金,没有收条、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佐证,法院无法确认付款事实存在,自然无法支持其主张。股权转让款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留存清晰的支付痕迹。

隐名代持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隐名代持股权必须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同时留存好出资凭证,否则很难维权。本案中戴某是实际出资人,找岳母代持股权,但既没有书面代持协议,也没有有效出资证据,最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代持关系一定要落实到书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律师提醒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股权转让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双方应当当面协商确认协议内容,由所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按指印,尽量避免只盖章不签名的方式,减少后续争议空间。同时一定要注意留存所有交易相关证据,无论是转让款支付还是协议签署,都要保留合法有效的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败诉。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一定无效吗?

替关联公司还债后,能向注销公司股东追责吗?

公司欠钱无力还,能直接告股东出资不实吗?

首页

向李四方律师律师预约咨询

执业机构: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律师确认为准。

拨打电话 15344778899 免费初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