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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需要重复向房屋所有权人付占有使用费吗
在本案特定情形下,次承租人无需重复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本案系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号为(2025)皖0302民初4287号。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皖0302民初4287号生效判决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已经通过仲裁裁决从原承租人处获得占有使用费后,能否再要求次承租人重复支付该费用。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次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信息
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蚌埠市某某公司所有,原告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整层房屋出租给某公司,后因某公司欠付租金,原告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同时裁决原承租人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后至房屋腾退之日的占有使用费。
某公司在原租赁合同解除前,就将案涉房屋转租给被告扈某经营餐饮,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在收回房屋过程中,要求次承租人扈某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扈某随后搬离案涉房屋,原告仍起诉主张该笔费用。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4日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要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但本案中原告已经通过仲裁裁决由原承租人支付了同一时段的占有使用费,再次向次承租人主张属于重复主张,有失公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情况下次承租人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次承租人仍然占有使用房屋,且出租人未从原承租人处获得对应占有损失赔偿的,出租人才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这种情形下出租人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如果出租人已经通过生效裁判从原承租人处获得了对应时段的占有使用费,再次主张就会构成重复获利,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原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该怎么处理?
原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失去合法基础,应当及时将房屋腾退返还给所有权人。
如果次承租人不知道原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在收到所有权人主张占有使用费或要求腾房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协商处理,要么和所有权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要么及时搬离,同时保留好已经向原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本案中扈某在收到通知后短期内就搬离了房屋,未扩大原告的损失。
实务提醒
李四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如果您是房屋所有权人,原租赁合同解除后主张占有使用费,应当优先向原承租人主张权利,已经获得生效裁判支持后,不得再向次承租人重复主张同一时段的费用,否则诉讼请求大概率会被驳回。如果您是次承租人,承租房屋时应当注意核查出租方的剩余承租期限,确认出租方有权转租,若原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收到所有权人通知后要及时搬离或者协商签约,保留好已付租金、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由于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存在差异,遇到此类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事实分析处理。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