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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证的拆迁安置房能直接确认所有权吗

发布:2026-09-03 17:34:58 · 更新:2026-09-03 17:34:58

李四方

李四方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房产纠纷

在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下,无法直接请求确认未办证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本案是山东荣成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号为(2025)鲁1082民初7803号。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鲁1082民初7803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争议焦点为: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买受人能否直接请求确认所有权归其所有。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法院驳回了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件事实:车某因欠某公司货款,将其名下某村拆迁安置的某室房屋及地下室抵顶给某公司,后某公司将该房屋及地下室以42万元价格转卖给张某,三方于2017年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支付全款后享有房屋全部权利,车某协助办理过户,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支付全款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某村一直未办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来张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因各方不配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张某仅能依据协议要求各方承担合同义务,不能直接请求确认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买卖未办证拆迁安置房有什么风险

实践中对同一问题也存在不同处理,一般规则下,如果买卖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仅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协助过户等合同义务,无法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房屋后续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的物权无法得到法律确认,仅能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正是因为直接诉请确认所有权,未得到法院支持。

签三方抵房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般来说,签订三方抵房协议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原产权人协助过户的义务,还要明确如果后续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无法完成过户时的违约责任,提前约定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避免发生纠纷后买受人权益受损。同时应当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确认抵顶和转让流程符合拆迁安置单位的要求。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本案中,因房屋始终未办理产权登记,所以买受人无法直接获得所有权,实践中购买未办证拆迁安置房存在一定风险。对于一般购房者而言,签订购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无法过户或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的救济方式,注意保留好付款凭证、交付凭证、三方协议书等全部交易材料,发生争议后及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采取合适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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