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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一方,能找对方分担赔偿吗?

发布:2026-09-03 18:29:51 · 更新:2026-09-03 18:29:52

李四方

李四方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交通事故

基于本案的特殊事实,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追偿已经自愿承担的赔偿款。本案是河南省开封市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号为(2025)豫0205民初3911号。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豫0205民初3911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一方的安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能否要求另一方同等责任方河南某甲加油站分担赔偿款及房产拍卖损失。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是什么?

安某驾驶货车逆行进入河南某甲加油站,右后轮陷入加油站作业井,导致井内作业的工作人员赵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安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河南某甲加油站及赵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
之后死者家属起诉安某要求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安某自愿承担各项损失共计6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调解书生效后,安某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法院拍卖其名下房产清偿债务,安某认为房产拍卖价值损失以及相关诉讼费用都应当由加油站承担,遂起诉加油站要求赔偿。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安某的诉求?

李四方律师,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是由本案的具体事实决定的。之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加油站已经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死者家属未要求加油站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自愿与对方达成调解,全程接受调解结果,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并经再审驳回,安某不能再就同一事故另行向加油站主张权利。安某和加油站同为事故同等责任方,双方仅需要对各自的直接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安某已经自愿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加油站追偿没有法律依据。安某的房产拍卖是因为其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法院正常执行程序,相关损失和费用不应由加油站承担。
本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追偿?

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共同侵权致人损害,其中一方已经超出自己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具体要看案件的事实情况。本案中安某是自愿在调解中包揽全部赔偿责任,不符合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追偿的条件。

本案检索信息

  •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豫0205民初3911号
  •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5日
  •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发生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要在第一次诉讼中明确各方的责任份额,不要轻易自愿包揽全部赔偿责任后再起诉追偿。如果各方事前协商分担责任,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生效协议,未签字生效的协商内容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遇到类似复杂的责任纠纷,建议结合自身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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