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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约定的抚养费,可以起诉调低吗

发布:2026-09-02 14:01:07 · 更新:2026-09-02 14:01:07

李四方

李四方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婚姻家事

一般情况下,已经约定的抚养费想要调低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非起诉就能变更。本案是四川大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号为(2025)川1724民初6693号,法院对调低抚养费的请求作出了明确裁判。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川1724民初6693号生效判决分析:
李四方律师执业于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离婚后经济困难,要求调低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该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裁判与基本事实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调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原系夫妻,生育一子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离婚后原告以自己无稳定工作、每月需偿还房贷,无力负担2000元抚养费为由,起诉要求将抚养费调低至600元。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1724民初6693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4日

本案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达成离婚协议的条件之一,该约定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离婚时就明知自身没有稳定工作,离婚后的就业困难不属于离婚后发生的重大客观变化,不构成调整抚养费的合理理由。原告在明知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仍购置房屋并承担每月一千余元的按揭贷款,可见原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原告所称的支付压力是自身选择导致,并非客观原因造成,因此对调低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均为现行有效法律条文。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调低抚养费?

想要成功申请调低抚养费,前提是存在重大客观变化导致原约定金额无力负担。常见的符合条件的情形包括支付方患上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因意外导致收入大幅下降、突发大额负债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等。如果经济困难的情况在离婚时就已经存在,只是离婚后才提出无力支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判断。

生效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能反悔吗?

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抚养费约定,一般不能随意反悔变更。该约定是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一方仅以自身当初考虑不周为由反悔,有违诚信原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确实发生了新的重大客观变化导致无力支付,才可以起诉申请变更。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准备申请变更抚养费的一方,要提前收集好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比如大病诊断证明、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近一年的收入流水等,不要仅口头主张经济困难。如您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结合自身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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