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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出资给对方买房能要回钱吗

发布:2026-09-02 14:01:13 · 更新:2026-09-02 14:01:13

李四方

李四方律师

所属律所: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010102247899121

领域:婚姻家事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同居分手后出资给对方买房无法要求对方返还。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黔0201民初6261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给出了明确裁判结论。

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黔0201民初6261号生效判决解答:
李四方律师执业于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何某主张返还购房款、子女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何某与龙某于2013年开始同居,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育子女,2024年5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曾签订《财产约定合同书》,约定此前以何某名义购买的房屋为共同共有,售房款由双方各分一半。后何某将该房屋出售,收取售房款725000元,从中取出296000元为龙某购买登记在龙某名下的房屋。分手后何某起诉要求龙某返还该笔购房款,还要求返还其承担的龙某子女十一年生活费。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黔0201民初6261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7日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双方财产约定,龙某应分得原共有房屋售房款362500元,何某支付的296000元购房款实际是龙某应得的售房款,不属于附条件赠与,无需返还。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负担的子女生活费具体数额,对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同居期间帮对方养孩子,分手后能要回费用吗

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不同处理,一般情况下,若一方主张返还抚养对方子女的费用,需要举证证明支出的具体数额,且证明该支出属于附条件赠与或垫付。本案中,何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常年负担生活费的具体金额,加上同居期间双方收入混同、互有转账往来,无法区分支出性质,因此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同居期间财产都按共同共有分割吗

不是所有同居财产都按共同共有分割,一般法律规则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书面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出资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割。本案中双方提前签订了财产约定合同书,明确了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法院直接按照约定内容作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李四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同居期间购置大额不动产或大额出资,应当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财产归属,避免分手后对财产权属产生争议。如果分手后主张返还款项,要提前整理保留好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垫付。遇到类似纠纷,建议读者结合自身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制定处理方案,避免因证据准备不足损失自身权益。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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