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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本案特定情形下,法院未支持雇员下班途中受伤要求雇主赔偿的请求。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为(2025)辽0283民初8652号。
上海高的律师事务所李四方律师结合(2025)辽0283民初8652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二是被告作为雇主是否应对原告的下班途中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原告系在下班途中受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要求雇主赔偿的请求。栾某于2024年4月受雇于巴某,从事废纸壳包装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160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2025年7月,栾某在下班途中行走时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后起诉要求巴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040.52元。
法院审理后首先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但认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因劳务受到损害”这一核心条件。本案中原告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此时雇佣活动已经结束,原告的通勤行为属于其自主行为,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指挥,雇主也不存在选任、指示或者管理上的过错,因此无法认定原告系因劳务遭受损害,不符合雇主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怎么举证存在?
一般情况下,主张存在劳务关系的一方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为原告购买意外健康险的记录以及证人证言,都能够相互印证,最终法院认定了劳务关系存在。实践中不同案件证据不同,认定结果也会有差异,主张劳务关系的一方可以收集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283民初86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2日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李四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提供劳务者主张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核心需要证明损害是“因劳务”导致。如果您是在下班途中受伤,需要举证证明该伤害的发生与提供劳务存在直接关联,同时要注意提前收集并留存好证明劳务关系存在、损害发生原因、损失金额的各项证据。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结合自身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本文由李四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